离婚后对方不给探视小孩时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协商沟通:首先尝试与对方理性沟通,解释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并强调探视对孩子成长的积极意义,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。
寻求调解: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请求居委会、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,这些组织可以从情理和道理的角度出发,促使对方履行配合探视的义务。
诉讼解决:若前面的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障自己的探视权,并且可以要求法院对探视的方式、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。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,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会采取警告、罚款等措施迫使对方配合探视。
签署承诺书:通过要求对方签署自动履行探望权承诺书,并明确违约条款,可以有效约束对方,确保探视权得以实现。
法律依据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65条和第66条,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对探望权做出判决,并且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。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,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,实现自己的探望权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、罚款等强制措施。